关于对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30 14: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关于对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提高行政效率,缩短工程审批时限,加快项目生成落地速度,更好地促进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容缺受理审查和优化并联审批流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字〔2017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市住建局通知精神,决定对我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实行告知性备案,同步实施招标人告知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前审核、监督检查环节,提高招标效率

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的监督检查环节,招标文件备案由2个工作日改为即时办理,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合法性负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我市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的同时,由招标人做出告知承诺,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即可办理招标文件备案事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实行告知性备案或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计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告知承诺书

 

                       日照市东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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