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2 14: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各有关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84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日建发﹝2018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工作。我区进行工商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HTTP://123.234.82.28:88/)报送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等。数据上传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已在原“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系统”登记的代理机构无需重新注册,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即可;未在原“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系统”登记或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直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注册后报送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并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逐级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二、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人员。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资格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负责组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开展相关招标活动,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承揽代理项目后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的要求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并符合相关规定。项目组成员应为招标代理机构本单位的专职人员,并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和聘用合同,其中项目负责人提供近六个月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项目组成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以在招标代理行业的社保缴费累计时间计算。

各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项目备案前,应预先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项目组成员信息登记。现场开标的项目组成员需由信息登记时的项目组成员中选派,项目组成员信息登记应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项目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施工招标项目的项目组专职人员应至少具备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招标师或注册咨询工程师。

2、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的在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

3、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提供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的在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

4、其他成员应当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的在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

5、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项目组负责人需提供连续半年以上)。

6、以上材料需带原件审核。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委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需要联合惩戒的,不得在我市从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合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不得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给中标人支付,也不得提出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等不合理要求。招标代理服务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支付的方式、时间,并在招标控制价的暂列金额中单独列项计算。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或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并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每年参加招投标业务培训的学时不少于10个学时,其他专职人员不少于5个学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培训主体对培训质量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专职人员的培训情况等信息及时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进行登记。招标人可在委托合同中,明确项目组成员的培训要求。

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或者按照当地规定存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当转入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时的基本账户。不得从投标保证金账户内提取现金或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我区将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对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按规定扣除其信用分,并汇总上报市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扣分:

1、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未依法依规予以答复或答复内容流于形式,造成二次质疑、投诉,经调查认定确有问题的,一次扣5分;

2、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疑问,未予澄清或澄清内容流于形式,造成二次质疑、投诉,经调查认定确有问题的,一次扣5分;

3、违规代收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一次扣5分;

4、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是本单位人员,一次扣5分;

5、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一次扣3分;

6、派出的项目组成员未实际到岗履职,一次扣5分;

7、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等手续的,一次扣10分;

8、不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招投标投诉,一次扣5分;

9、办理招标备案时,因从业人员不熟悉法律、法规等原因,需修改2次及2次以上方能备案的,一次扣3分;

10、违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一次扣1-2分。

八、下一步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双随机”检查、专职人员业务水平测评等方式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进行抽查抽测,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发布的招标文件承担责任,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重点监督检查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评标办法以及政策性要求等,对于经备案发出的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引起质疑、投诉的,依法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630日。

 

 

日照市东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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