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内部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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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日建发〔2017〕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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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内部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内部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19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内部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住建局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市住建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权的机构在做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市住建局适用一般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执行。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还须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 (三)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和其他许可证; (四)降低资质等级。 第五条 以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后还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的不予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对重大行政许可审查或调查终结后,需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或原行政许可档案,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以及拟作出的决定,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若存在隐瞒相关材料、承办机构没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情形的,法制机构可以不予审核。 第七条 法制机构接到行政许可承办机构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所办行政许可是否有管辖权; (二)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 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 定性是否准确; (六) 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七) 程序是否合法; (八) 许可决定内容是否恰当。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审核后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同意承办机构的意见,建议承办机构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的,建议退回承办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议退回承办机构调查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行政许可,建议承办机构纠正。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接收审核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及时退卷。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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