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内部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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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日建发〔2017〕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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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内部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内部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住建系统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住建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市住建局及所属单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市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四条 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结果;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五)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六)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七)行政检查情况; (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九)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十一)行政执法决定书等行政执法结果;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四)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市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市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对信息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没有公示的,由本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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