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3 14: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RZCR-2016-0140010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日建发〔2016〕83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96


 

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或者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7、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8、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9、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0、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11、投标人名称或项目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12、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13、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 

17、投标人项目监理班子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最低标准的; 

18、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3、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六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具体评审因素和标准为:

一、    投标报价(70分)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100%。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说明:

1、以上方法由招标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2、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其报价得分为满分。各有效标书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作差,每比评标基准值多 1%扣3分,每比评标基准值少 1%扣 2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3、计算算术平均值A时,若7≤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应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应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 

二、监理大纲(20分,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作为该项最终得分,评委打分最高为20分,最低为10分。)

(一)技术标详细评审要点内容:

1、项目监理班子组织形式、人员结构、职责任务(2分)

1)项目监理班子人员结构、职责任务分工明确(项目组成班子不具体到人),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或不与之冲突(1分);

2)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和数量、专业配置满足工程监理需要,有详细的常驻工地人员进场计划(1分)。

2、质量控制(4分)

1)质量控制有总目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进行了目标分解(基础、结构、装饰等),对各分解目标提出相应的控制点,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关键部位考虑周到细致(1.5分);

2)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包括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及预控措施切实可行(1.5分);

3)监理单位内部有完善的监理工作质量奖惩制度(1分)。

3、进度控制(3.5分)

1)说明进度控制的原则、任务和工作制度,对总进度目标的分解合理,能体现预控水平和全面控制水平(2分);

2)预控方法及手段明确,有进度控制点要览,能根据工程和当地施工水平、气候等特点,提出合理施工进度计划(1.5分)。

4、造价控制(4分)

1)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造价控制措施,造价控制的原则、任务及制度合理,要有工程计量、计价的控制方法和内容;工程款支付、结算、索赔等预控措施合理(2分);

2)措施得力,能运用技术、经济手段、合同措施确保实现投资控制目标,能针对项目特点,对资金运用提出合理化建议(2分)。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2分)

对安全控制的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有针对性,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目标要求,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的监理措施,有完善的文明监理、现场监理制度(2分)。

6、合同和信息管理(1.5分)

内容齐全,能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公正调解合同纠纷,公正处理合同索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了索赔与反索赔具体措施;有减少工程延期发生的预控措施,对工程延期的管理办法切实可行;根据工程实际,列举信息管理的内容(1.5分)。

7、组织协调(1.5分)

积极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有完善的现场协调制度,协调方法和措施得力(1.5分)。

8、旁站监理(1.5分)

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针对本次招标工程制定了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范围、内容、程序和人员职责等,做出承诺且符合规定要求(1.5分)。

(二)技术标中缺少针对某一项评审要点的内容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该项得分为0分。缺少三项及以上评审要点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其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

(三)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不四舍五入,以下相同)。

(四)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权重每项不应超过50%,评委对某一技术标的评分不足技术标分值总分的60%,或者与其最终得分相差超过30%的,应当对其评分做出书面说明。

(五)投标人的技术标不符合招标文件暗标要求的,其技术标得分为0分。

(六)招标文件设定技术标合格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技术标得分低于合格标准的投标人。

三、资信标的详细评审(10分)

采用投标人信用考核进行评审,招标人应当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的市场考核或信用评价情况采用加分制进行量化评审。具体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体系考核平台公布的考核分除以100然后乘以10,所得分值即为投标人信用考核招标加分分值。

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考核得分,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详细评审后的3项总分由高到低排出名次,并推荐得分最高的前3名依次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2个及以上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应依次按照先商务标、再资信标、后技术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3项得分都相同时,招标人可抽签确定排序。

第七条  技术标部分实行暗标评审,电子招投标系统自动对其进行编号,自动对评委打分分值进行统计汇总。技术标暗标得分为各评委评审分值中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不得随意划分标段,不得将应当由一个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肢解委托多个监理单位监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前或同时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45号)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01日。《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日建发〔201193号)、《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规定(试行)〉的通知》(日建发〔2013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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