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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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ZCR-2015-0140004
关于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 (日建发〔2015〕57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并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发包行为,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即: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直接发包或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采用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对选择的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依法签订和履行承包合同,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采用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非国有投资相关证明; 2.发包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或备案证明;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证明材料及建设单位的清欠证明; 5.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工程造价方面的资料; 6.施工(监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清欠证明(施工企业提供)。企业诚信证明或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登记证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接到发包人备案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加强对直接发包项目承包人资质、资格条件的监督。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四、合理确定直接发包工程造价,严禁压级压价等不良行为。发包造价按照省、市工程造价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应在直接发包前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工程款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条款。 五、严格规范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承发包双方的行为。 (一)建设单位近一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处罚的,不得办理直接发包事宜。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违法发包行为;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提出其他不合理条件; 3.选择被限制建筑市场准入的企业和执(职)业人员; 4.存在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直接发包: 1.近一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或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限制投标的; 2.市场信用考核较差被限制投标或严重扰乱市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处罚的企业以及拟派人员。 六、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对直接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大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防止肢解发包、挂靠、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等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30日
附件 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 备案号:
注:本表双面打印一式三份,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保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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