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高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移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的,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并在其官方网站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事项属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相关文件。已向其他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招投标当事人出具的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外文与中文译本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十条 投标人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投标的,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诉。 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第十一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投诉书一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二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恶意投诉: (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二)向网络、报刊等媒体提供失实信息,或利用移动通讯终端散发失实信息的; (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诉的,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投诉; (三)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当场告知或书面回复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投诉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依照法规规定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未提出异议,直接提起投诉的; (二)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足,或难以查证的; (四)投诉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 (五)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六)超过投诉期限的; (七)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八)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九)属本办法规定投诉人自动撤回投诉或恶意投诉的情形。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除投诉处理过程中必要的调查、质证外,不得泄露投诉人信息和投诉事项。 第十八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九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拒绝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 (一)投诉受理后3日内无法按投诉书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 (二)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参与项目投标的授权委托人拒绝配合调查的; (三)推辞或延误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 (四)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的; (五)其他拒绝配合调查情形。 第二十条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程业绩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作假。 第二十一条 投诉涉及项目信息需要跨区进行调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提出协助调查要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并在3个工作日内据实回复。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协助,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可报请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人所提供证据材料应合法有效,并注明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机关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三)在调查中发现投诉事项以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四)认定属于恶意投诉的,在其官方网站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通告,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投诉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诉求; (三)被调查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情况; (四)调查的过程情况; (五)查明的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六)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况; (七)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八)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及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清楚,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调查报告内容可仅包含(一)、(二)、(三)、(五)、(八)等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投诉人提出新证据的,如新证据实质上影响原投诉或处理结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招标投标违规行为记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其处理依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原《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鲁建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23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办法 一、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实行评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评标专家取得资格时间起算,最多记12分,期末清零。 二、依据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三、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三)评标结论被投诉,经复评认定评标不公正的; (四)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外参加社会项目评标,因评标行为违法违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专家资格暂停期间,以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身份接受邀请,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的; (六)在评标现场,对招投标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的。 四、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向监督机构或抽取终端请假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评标打分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四)为特定投标人重复计分的; (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 (六)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七)评标结论经复评认定有过错的; (八)索要不合理评标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被相关主体投诉,经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九)向他人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五、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三)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四)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六)不熟悉计算机操作而参加电子评标,不能胜任电子评标工作的; (七)酒后参加评标,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八)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九)不遵守评标现场制度和规定,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十)一个季度内,到评率不足40%的。 六、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迟到30分钟以内的; (二)评标过程中,工作态度消极的; (三)不及时更新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个人信息的; (四)一个季度内,到评率不足60%的。 七、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所用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考核,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评标专家参加异地评标或者远程评标,其评标行为考核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八、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行为考核平台,是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的工作平台。招投标监管机构认定评标违法违规行为后,通过行为考核平台对相关评标专家予以记分。 九、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评标专家出现两种以上评标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十、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受到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记6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记12分。 十一、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6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专家资格;一次记6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 十二、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暂停12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参加招投标法规知识学习,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一次记12分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 十三、评标专家可登录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查询本人评标行为考核记分情况。如有异议,应向为其记分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诉。对申诉回复仍有异议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接到回复的,可向其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招投标监管机构接到评标专家的申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十四、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 网上办理的通知 (鲁建办字 [2015]3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部署要求,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促进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规范运行,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发建设了“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实现了与山东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网)的对接。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行网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简化和方便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填报和提交材料,实现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核,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二)信息共建共享原则。依托信息化和互联网手段,充分利用平台建设成果,实现相关数据的共建共享。 (三)服务和监管并重原则。在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基层办事的同时,利用多维数据的核对,严格把关必须审核的内容,建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做好服务和严格监管并重,规范市场秩序。 二、适用范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三、网上办理工作流程 (一)申报 申请人进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www.sdjs.gov.cn),点击导航栏中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者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sd.gov.cn)中的“用户中心”进行登录,登陆后点击“省级网上政务服务大厅”中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厅”办理相关业务。 (二)核验原件 申请人将需要提交的材料上传后,根据系统通知,到各市主管部门核验相关材料原件。各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登陆“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核验提交的申报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真实。审核完毕后,填写核验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省厅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大厅进行审查,看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相关申请分送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办理。 (四)审查 处室、单位具体承办人员接到系统分办材料后,采取信息库数据比对、专家审查、现场核验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提出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的初步意见,提交处领导审核。 (五)审核 处室、单位领导根据具体承办人员提出的初步意见,采取有关形式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公示10日(不含在审批时限内)。 (六)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处室、单位将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作出审批决定,发布核准文件。 (七)送达 通过审批的,处室、单位出具相关证照文件,由厅行政服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各审批事项的具体流程见附件2。 四、网上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由省厅实施的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类型、介质、原件(复印件)和数量,见附件2,平台和政务网也提供了申请材料清单,可供对照。 五、工作要求 (一)平台正式运行后,各级有关单位要开展日常信息采集和审核建档工作,逐步完善信息库,一次采集,长期使用,避免重复提供材料。2016年1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以平台信息库为准进行核对,工程项目库中不存在的业绩不予认可,系统信息库内已有的信息不需再另行提供资料。 (二)核验原件部门对申请人网上提交和书面提交的两类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建立可追溯的责任管理制度。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网上提交和书面提交的两类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 (三)各网上办理环节应当按规定程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理工作。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网上办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实行网上办理后,我厅将加强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审批网上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省政务网平台筹建办将对网上办理的各环节实行网络全程监控。各级各部门按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承办审批岗位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2016年1月5日前将各审批事项市级核验负责人名单(附件1)上报省厅信息中心,以便统一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并向申请人进行推送。后续如有人员调整,请于每次调整后10日内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上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实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为民务实清廉的一项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学习宣传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推动网上办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七)关于网上办理工作的要求,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 政策咨询: 李春建 联系电话:0531-87087035 行政审批大厅: 刘 涛 联系电话:0531-87087111 技术支持: 王 伟 联系电话:0531-87087191 邮箱:sdjsxxzx@126.com 附件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市级用户登记表 附件2、各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网上办理审批程序 1、申报 申请人进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www.sdjs.gov.cn),点击导航栏中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者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中的“用户中心”进行登陆,登陆后点击“省级网上政务服务大厅”中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厅”办理相关业务。 2、核验原件 申请人将需要提交的材料上传后,根据系统通知,到各市主管部门核验相关材料原件。各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登陆“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核验提交申报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真实,3日内审核完毕,填写核验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3、受理 申请人持纸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业绩核查汇总表(仅乙级提供)等有关材料到省厅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大厅进行审查,查看申报材料是否齐全,1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省厅行政服务大厅将相关申请分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 4、审查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人员接到系统分办材料后,采取信息库数据比对、组织专家审查、现场核验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大厅进行告知补正。8日内完成审查(不包括专家审查和现场核验等时间),提出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的初步意见,提交办领导审核。 5、审核 办领导根据具体承办人员提出的初步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核,2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进行公示10日(公示时间不含在审批时限内)。 6、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作出审批决定,发布核准文件。 7、送达 通过审批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打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证书,通过省厅行政服务大厅向申请人进行送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暂定级、乙级核定、乙级延续事项)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在线填报信息并生成打印,盖章签字后逐级上报,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扫描上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上传,仅限2017年年底前);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上传,新申请资格单位无需提供); 4.企业章程(扫描上传); 5.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扫描件,仅升级提供); 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扫描上传); 7.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暂定级提供近三个月缴费明细及发票;乙级提供近三个月缴费明细及近三年的缴费发票)、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扫描上传); 8.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暂定级提供近三个月缴费明细及发票;乙级提供近三个月缴费明细及近三年的缴费发票)、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扫描上传); 9.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暂定级提供近三个月缴费明细及发票;乙级提供近三个月缴费明细及近三年的缴费发票)、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扫描上传); 10.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扫描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扫描件); 1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扫描上传); 12.评标专家库(统一使用省专家库)。 13.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人评价意见的扫描件,加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的业绩核查汇总表原件(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新申请资格单位无需提供业绩)。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变更申请、审核表》(在线填报信息并生成打印,盖章签字后逐级上报,一式2份); 2.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变更情况说明(扫描上传,仅变更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上传); 4.企业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扫描上传); 5.企业新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扫描上传,仅变更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及证书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上传,仅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供); 6.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个人简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劳动合同、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扫描上传,仅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时提供); 7.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扫描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扫描件,仅变更企业地址时提供)。 8.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扫描上传,仅企业改制的提供)。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