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组织形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1 14: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日建发〔2014〕72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遏制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内容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外(以下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施工、监理的发包,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人可自行制定评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但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和《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规划区范围内村集体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作如下调整。东港区行政管辖区域的村集体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东港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行政管辖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继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村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三)优化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备案程序。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备案手续,实行一次性备案、集中办理;对市管区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备案管理,加强合同监管。加强合同的履行监督,严格查处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有关要求

(一)依法自行组织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

(二)招标人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拖欠农民工工资未处结及因市场信用考核较差被限制经营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或发包工程。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及计价行为进行抽查。在组织招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及施工许可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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